锐观点
尽管松绑电商网售处方药是大势所趋,但放开后将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用药安全、监管问题。即便是有限的放开,亦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应对。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已结束意见征集。这份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关注。
关注缘自征求意见稿的第八条规定,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这意味着,关闭已久的互联网处方药销售之门将被打开。
鉴于药品的特殊性,只有在用药安全的前提下才可考虑其他因素,因此,处方药始终是医药电商的销售禁区。
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有关负责人公开回应称,网售处方药不会降低门槛。实体店不能销售的处方药,网店同样不能,实体店能销售的药物,网店也不见得一定能卖。目前,网售处方药具体规定、目录都在研究制定中。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松绑电商网售处方药是大势所趋,但放开后将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用药安全、监管问题。即便是有限的放开,亦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应对。
政策松动
在2004年之前,在政策层面上,我国对互联网销售药品还是铁板一块。
原国家药监局相关人员曾公开表示,对药品电子商务的监管,一是合法性问题,二是在交易过程中特别是配送系统中的质量保证问题。国家药监局暂不允许网上售药,目的是为了尽快拿出能够监管保证售药渠道的规范措施,是为了打击业已存在的猖獗的假劣药品问题,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并没有对代表未来贸易方式的医药贸易电子商务加以干预和禁止。
2004年7月8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允许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
2005年12月1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开始允许互联网药品交易。
尽管政策有所松动,但在面向个人的药品交易中,处方药还是禁区。
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2005年12月29日,京卫大药房网上药店获得首张牌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由此拉开了我国网上药品零售时代的序幕,网络药店从绝对禁止走向有限开放,不过处方药仍被划归网络药店的禁售范围。
2013年10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交易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
尽管政策管控严格,但在药品流通领域,门店的竞争却渐趋白热化,线上竞争正在成为制药厂商、大型连锁药店和电商追捧的一个新热点。
据中国药店医药电商研究中心监测统计,2013年中国医药B2C继续呈爆发式增长,全年交易规模达42.6亿元,与2012年16亿元的交易规模相比增长了166%。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提出拟允许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目前,网上药店销量最多的是计生用品以及血糖仪、血压计、隐形眼镜等,传统意义上的药品所占比例很小,因此,放开网售处方药对医药电商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配送破冰
国家食药监总局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有219家具备合法资质的网上药店。记者统计了一下,有201家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B2C),其余18家服务范围分别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与其他企业进行药品交易(B2B)。
之所以如此区分,是对照一般的电子商务模式,将医药交易商牌照分为B2B、B2C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三种。
要在网上进行合法的药品销售并非易事,必须经过CFDA审批,同时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这一过程不仅耗时长,而且极其严格。
此外,按照规定,单体药店没有申请网上销售药品的资格,也就是说,只有连锁药店才具备资格申请。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对于药品的配送问题,目前,药监部门不允许委托社会机构向消费者直接配送药品,要求药品配送必须是网上药店自身的配送队伍。这是出于对药品质量保证的考虑。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可以委托物流配送企业储存和运输,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具备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所要求的储存和运输条件,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这意味着,药品配送可以通过第三方物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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