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创新性地实施了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市财政全额保障机制,确保调解机构独立的第三方地位,保证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公益性,提高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力。连续两年将“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列入天津市20项民心工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深刻转型和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我国逐渐进入社会矛盾凸显期。在医疗卫生领域,医患矛盾纠纷大量出现,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医疗纠纷处置工作,于2009年1月在全国率先以省级政府令形式颁布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成立了 “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市公立医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司法、卫生、公安、保监、财政、医调委等部门通力协作,形成了具有天津特色且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机制,使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走上了依法、公正、客观的轨道。目前《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的政府规章上升到地方法规的层级。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将能够依法得到更好地保障。
政府购买服务
医疗纠纷调解突显公益性
天津市政府创新性地实施了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市财政全额保障机制,确保调解机构独立的第三方地位,保证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公益性,提高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力。天津市委、市政府连续两年将“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列入天津市20项民心工程。分管市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研究分析部署工作,在实践中完善了“八项工作机制”,即组织领导机制、财政保障机制、应急联动机制、依法调解机制、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医责险快速理赔机制、保险费率奖优罚劣机制以及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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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公平公正
天津市自2009年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秉承了依法依规和清廉自律的调解原则,确定了“分清事实,认定责任,依法赔偿”的调解程序,建立了纠纷化解量、纠纷受理量和调解成功率、时效率、医患双方满意率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员绩效考核标准,促使医患双方在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前提下达成一致。调解工作摒弃了“和稀泥”、“花钱买平安”的理念,在保护患方合法权益同时,逐步遏制了“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现象。
截至今年9月,市医调委调解成功2003件医疗纠纷,调解成功率达87.3%;协议赔偿额1.46亿元,是患方索赔额的19.2%,减少了国有资产的不合理流失。
建立缓冲区
医责险实现医疗风险分担共担
天津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统一加入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承保公司坚持“保本微利、公平合理、共同分担”的原则开展理赔业务,实现了“大数法则”的医疗风险共担和分担。为确保赔付及时到位,保险承保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调解全过程,做好工作衔接,优化内部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推出了“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划入患方账户”的服务承诺。同时,建立了保费与医疗责任赔付挂钩的奖优罚劣机制,对医疗纠纷发生数量少、赔付低的医院,下年续保费用优惠最高达50%;反之续保费用最高涨幅3.5倍,以此促进医院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至2013年末,天津市二级以上医院累计参保费1.52亿元,赔款支出1.02亿元,实现了医、患、险三方受益。
构建防火墙
卫生行业源头防范见成效
天津市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在全市卫生行业持续开展了三届“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评选人民满意的“好医生、好护士、好医院”活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高专业技能。系统地开展了“医院环境年”建设等三项重点工作,提高服务能力。
同时,将医疗纠纷案例作为缺陷管理的抓手,举一反三,加强源头治理,在行业内推进系统的医疗安全防范措施。从2009年起,市卫生行政部门始终坚持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会制度,至今共组织召开了64次案例分析会,对1032件医疗纠纷病例进行了讨论分析,参加案例分析会的医院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超过万人,对责任心不强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了处理。
至今有3所医院被全市通报批评,卫生行政部门约谈院长18人次,两名医师被吊销执业证书,10名医师分别受到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到1年的行政处罚。
经过近六年的实践,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医疗纠纷大幅下降。2009年至2013年,天津市共发生医疗纠纷2414例,平均每年483例,与《办法》实施前的2008年相比大幅下降了58%;二是赔付金额逐年递减。在医疗服务量显着增长、赔偿标准逐年提高的情况下,按照可比价格计算,医疗纠纷赔付逐年下降。2009至2013年每千元医疗收入赔付为1.06元,较2008年的2.58元下降了59%;三是医疗环境明显改善。绝大多数纠纷都得到了及时妥善化解,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和医疗秩序明显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