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鉴定以哪份为准 1999年12月1日,冯某与他人在吵打中被击中胸部,之后冯两次到昆明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胸廓骨质未见外伤性改变、心肺等未见异常。12月7日,冯某回到曲靖市花山镇云南维尼纶厂父母住处,因身感不适被家人送到该厂医院治疗后返家,但第二天冯某被再次送到医院时,经诊断已死亡。冯死后,他的父母认为昆明某医院误诊误治,对冯某的死亡负有最直接的医疗事故责任。据此,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补偿费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共有5份鉴定结论,它们分别由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省高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沾益县公安局、昆明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校鉴定中心、省公安厅作出的。这5份鉴定结论谁取谁舍成了这起案件的一个难点,五华区法院审理认为: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冯某案不属于医疗事故”,省高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鉴定“医院为冯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失”,由此可见医治行为对冯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沾益县公安局、昆明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校鉴定中心、省公安厅出具的鉴定书,因其是针对刑事案件,不能认定为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故判决驳回了冯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同一事实出现多份鉴定结论,对于这些鉴定结论的效力,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应以医学会组织的鉴定结论为准。
死亡补偿费包含精神抚慰金
2001年9月21日,王某因腹痛到云南省某医院就诊,治疗后第二天又到昆明医学院某附属医院急诊科就诊,昆明医学院某附属医院以“急性腹膜炎”将王某留院治疗,并在第二天对他实施手术,没想到术后一周王某病情恶化,并在9月29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云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王某医疗案件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两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均存在技术性过失。据此,王某的妻子女儿将两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赔偿54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20万元。法院经两审判令两医院对王某妻女作出赔偿,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点评:死亡补偿费就属于一种精神抚慰,它等同于精神抚慰金,因此在诉讼中支持了死亡补偿费,就没有再支持精神抚慰金了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