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徐女士因为昏迷被送往医院诊治,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因医院存在医疗缺陷,导致徐女士至今处于浅昏迷状态。为此,徐女士家人将医院告上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医院按照其责任程度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赔偿患者12万余元。
徐女士家属称, 2005年3月15日,徐女士因昏迷被送往北京某医院诊治,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第二天徐女士自行清醒,医生诊断迟发性脑病可能性不大,未进行高压氧等必要治疗手段。徐女士出院后出现智力下降、反应迟钝情况,并再次入院诊治,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家属认为,医院未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没有进行针对性的治疗,导致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由于治疗不彻底而继发迟发性脑病,故诉至法院。
医院则称,其在为徐女士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5日,徐女士因发生昏迷至某医院诊治,经过治疗,徐女士于第二日清醒,并于2005年3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2005年4月13日,徐女士因反应迟钝等再次至该医院治疗至同年5月27日,后又转至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现状为处于浅昏迷状态。
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部门意见综合为某医院在徐女士的医疗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该缺陷作为诸多因素之一,与徐女士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的损害后果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为15%以内;徐女士目前状况属于一级伤残,定残日为2006年9月20日。
一中院认为,徐女士到医院进行治疗,双方形成以治疗为目的的医患关系。因医疗行为所具有的专业性,只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够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事故、缺陷、过失等进行判断,为查明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过错等情况,法院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部门意见综合为医院在徐女士的医疗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该缺陷作为诸多因素之一,与徐女士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的损害后果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关鉴定资格,且未能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有缺陷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法医鉴定书具有证明力。因而医院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徐女士因此所受的损失。据此,一中院终审判令医院赔偿徐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