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是,在医患之间的民事侵权案件中,由于“举证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条规定的含义如下:首先由患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接受过被诉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由此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即患者只要有医疗服务合同的证据,就满足了法律规定关于举证责任的基本要求,而证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就转移给了医疗机构。
笔者认为,作为患者代理人的律师,对不同的医患关系存在的不同举证责任,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三、在医患纠纷确定医患法律关系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当患者欲以医疗机构违反消法而提起诉讼时,律师对医疗机构的抗辩理由即医患关系不适用消法必须有充分准备,不然很可能陷入被动。因为在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的争论中,有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医患关系不适用消法。这部分观点如下:《消法》第49条所适用的对象是具有欺诈的行为。欺诈既可表现在合同行为里,也可出现在侵权行为当中。就医患关系而言,消法是很难予以调整的。因为医疗机构如果存在欺诈显然是对患者人身损害的欺诈行为,患者不仅要证明医疗机构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还要证明欺诈与患者受损之间的因果联系。而这几点是难以证明的。因此,律师在将医患关系定位于医疗消费法律关系时,应再三权衡。笔者认为,医患关系不宜定位于医疗消费法律关系。但当地已出台医患关系适用消法调整的地方性法规除外。
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其诉讼时效为二年,不是一年,因为合同纠纷的时效为普通时效,而不是短期时效。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医疗服务合同为医患法律关系,多为患者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了提起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种补救措施;在合同纠纷中,只存在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等情况,所以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人身侵权纠纷当中;将医患关系界定为医疗服务合同,对患者一方存在着面对医疗机构违反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追究的风险。因为《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即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是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的。如果患者提出医疗机构存在违反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时,法院可能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不支持患者的请求。
在医疗侵权赔偿纠纷中,虽然“举证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转移制度,但是举证责任转移并不等于患者不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时效举证方面,由于相当一部分患者多在医疗行为完成一年以后才出现人身损害结果,根据时效非经当事人援用,法院不得据以裁判的一般原则,考虑到医疗机构为具有专门知识的加害人,作为患者的律师,应请求法院将诉讼时效举证届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医疗机构;申请医疗鉴定应由医疗机构提出,因为“举证规定”已经规定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范围,若医疗机构不提出鉴定,则属于拒绝履行义务,放弃举证权利,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作为患者代理人的律师,在寻找医疗机构过错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注意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出台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中,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是适用《民法通则》,还是适用“条例”出现过争议。2004年4月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医疗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这一指导性意见的出台,该争议已经解决。在医疗侵权民事纠纷中,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一般医疗纠纷案件,按照《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处理。律师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在从事医患纠纷代理中,不仅要尽最大的努力去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去为患者争取最大的利益。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医疗纠纷案件在符合民法通则和该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患者所获得的合法权益和其它医患关系纠纷的案件处理结果相比较,将有着很大的差别。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