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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扩覆盖,锯腿悲剧或将不再重演

http://www.cnophol.com 2014-3-26 14:00:08 中华眼科在线

  核心提示:近日,国务院医改办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无法承受巨额费用而“锯腿自救”“刻章救妻”的极端事件,有望自此从现实中消失,被锁入历史。有关专家表示,这次主管部门要求大病保险试点在今年6月底前覆盖全国,再次彰显我国推进大病保险的决心,不过在保障范围、用药范围、报销比例等方面,大病保险还应进一步扩大、提高针对性。

  近日,国务院医改办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无法承受巨额费用而“锯腿自救”“刻章救妻”的极端事件,有望自此从现实中消失,被锁入历史。有关专家表示,这次主管部门要求大病保险试点在今年6月底前覆盖全国,再次彰显我国推进大病保险的决心,不过在保障范围、用药范围、报销比例等方面,大病保险还应进一步扩大、提高针对性。

  大病保险扩覆盖面锯腿悲剧或将不再重演

  据了解,因大病而产生的巨额医药费用,曾是许多普通家庭“不能承受之重”。2013年,河北清苑县东臧村村民郑艳良在下肢动脉血栓、不断溃烂却无钱医治之时,忍痛用钢锯锯掉了自己的右腿。为救患尿毒症的妻子,北京下岗人员廖丹曾选择铤而走险、违法“刻章救妻”。一件件令人唏嘘的案例,凸显了推进大病保险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广东某社保系统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正在逐步提升,并已编织起世界最大的全民医保网。但对特别容易产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重大疾病,其保障水平、保障实效仍有待提升。让治疗重大疾病的花费不再成为百姓的后顾之忧,才能不再给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

  国务院上述《通知》指出,推进大病保险工作,应当做到“蹄疾而步稳”。所谓“蹄疾”,是指应当正视百姓期待,多部门联动,综合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加速推动试点工作。各地也应严格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由医改办牵头,财政、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合力。已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更应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扩大实施范围。

  《通知》还要求,实现“蹄疾而步稳”,也应着力**各类操作性难题。比如,一些重大、特殊病情在乡镇医院看不了,只能到医疗资源更丰富的地区医治,异地医保结算就成为必须迈过的“一道坎”。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才能确保群众方便、及时得到大病保险补偿。

  专家建议:保障范围还可扩大报销比例也有待提高

  不过,有专家指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还有待扩大。尽管目前国家已把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也曾规定大病保险不再受病种限制,但实际保障能力与范围如何,还很难说。比如,广州近日设立了首个婴儿安全岛,10天内便接收33名弃婴,这些弃婴全都有残疾或严重疾患,这也从一个方面映衬出当下大病保障范围的狭小,不能为一些重疾患儿家庭分忧。

  另外,专家还认为有的地方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也有待提高。六部委《意见》规定,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有的地方已经提高到80%甚至90%,大大缓解了患者的负担。但是,并不是所有地方、所有疾病的报销比例都达到90%以上。“不低于50%”这一规定标准也应该不断提高,这样才能真正提升大病医保这一善政的含金量,兑现高水平的全覆盖,不断满足公众的期待。

  大病保险还要“大药保险”

  大病保险的推行,给许多家庭传递了希望。6月底前全覆盖的刚性要求,则体现了“马上办”作风。也有媒体及市民朋友指出,在肯定的同时,有一点需要辨析,大病保险的大病到底指什么?什么样的病才算是大病?

  据报道,年前,北京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解释,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所保障的大病,不是按照病种,而是按照居民个人花费界定的。而只有“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费用,才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无论是按病种,还是按费用,都指向了一点,那就是“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特别指出这一点,是因为在具体医疗中,有些费用并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比如说,有些医生推荐的药,有些效果比较好的药,这可能都是大病需要的“大药”,并不在报销范围内,既享受不到基本保险,也享受不到大病保险。这种“大药”费用,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据广州媒体10日报道,春节期间,一位广州市民反映,其母亲因中风住院。当天医生就推荐使用一种药,称这种药虽然价格高但效果好,只是不在医保范围内,需要另外支付;而不用这种药,则可能影响治疗。对于患者家庭来讲,可能很难拒绝医生的“善意”。特别是当病情危急时,这种“大药”更难拒绝。这就必然产生了“大药费用”,而这部分费用并不是一个小数字。这就涉及到医疗保险的扩面问题——能不能把尽量多的药,特别是那些不可替代的“大药”,纳入到医保体系中来。

  因此,有市民指出,医保扩面既包括人员,也包括药品。他认为,对于“大病”来说,一些新出来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大药”,应被及时纳进医保范围。考虑到基本医疗保险的稳定,或许可以缓行,但在大病保险上,能不能考虑到“大药”的客观存在?这一意义上,在“大病保险”基础上,能否考虑“大药保险”?有大病保险还有大药保险,政策含金量更高。

  10种情况大病保险不保

  国家卫计委表示,2013年年底全国新农合参加人数达到8.02亿,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90%的统筹地区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报。据了解,目前,28个省份实施大病保险试点,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初步建立。但市民需注意,以下10种情况大病保险不保

  1、门诊和急诊门诊。

  2、未经医保部门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住院除外)。

  3、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医疗。

  4、在零售药店购药。

  5、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7、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城镇基本医保保险限价规定两倍以上部分。

  8、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

  9、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10、所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范围中明确不予支付的项目。

  除上述以外的病情,均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来源:投资快报 (责编:cnoph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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