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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治近视 维权有条件

http://www.cnophol.com 2014-11-24 13:58:38 中华眼科在线

  最早将激光近视手术引进台湾的眼科名医、台北医学大学眼科兼任教授蔡瑞芳表示,拒绝再做这种手术。原因是少数动刀多年的病患陆续出现未曾料到的并发症,视力不明原因减退,日常生活及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分析可能和当年动刀后角膜瓣发炎有关。

  这条新闻发布后立刻引发轩然大波。近十来年,激光近视手术广泛应用,让很多近视者摘掉了眼镜,因此,这一消息令做过激光近视手术的人如坐针毡。

  2月17日,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组织眼科专家座谈,专家们一致认为,严格控制手术流程,并不会发生后遗症。可以看出,激光近视手术究竟是否可能导致后遗症,目前的说法仍莫衷一是。

  三分之一人术后仍需佩戴眼镜

  激光近视手术又称“准分子激光手术”,即用准分子激光通过对角膜瓣下基质层进行屈光性切削,从而降低瞳孔区的角膜曲率,达到矫正视力的效果。早在1993年我国就引进了准分子激光手术治疗技术。目前,全球每年有1千万人实施这类手术,中国为55万人。

  据英国皇家医学院公布的消息,至少有75%接受激光近视手术的病人视力能恢复正常,但有约1/3的人手术后仍需要佩戴眼镜。即使视力被成功矫正,有些病人仍会有并发症,包括干眼症、夜视力下降、飞蚊症,还有人眼皮发炎、眼睛散光、视力模糊等。

  在我国,卫生部医政司在全国推荐了统一的《医疗知情通知书》,各医疗机构可能有所变通,但基本都告知了激光近视手术存在的风险,如术后视物有光晕感、眩光、视物对比度降低,不过大多数情况随时间会逐渐改善;术后可能出现屈光状态改变;少数情况下会出现手术源性的角膜混浊、瘢痕;用药过程中出现激素性青光眼、角膜感染、穿孔、角膜溶解或继发圆锥角膜,必要时要进行手术矫正等十多项风险。

  告知这些手术风险一方面体现了患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为医院撑起了一面“保护伞”。

  因此,如果患者确定选择此项手术,应尽量挑选医疗设施好、医术水平高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手术前和医生进行良好沟通,确定能否实施该手术,坦白自己的身体状况,特别是病史等信息,遵从医生的专业建议,充分考虑手术的益处和危险性,避免盲目手术。

  无人身损害难诉医疗事故

  既然有专家提出做激光近视手术有潜在风险,那么做了手术的患者,是不是可以向医院要求赔偿呢?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该定义,医疗事故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过失,并发生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49岁的张女士因患白内障,近日到某医院眼科中心准备接受人工晶体置换治疗。但医生告诉她,手术后她的视力恢复不可能达到最佳效果,原因是15年前她接受了治疗近视眼的准分子激光手术。医生按常规对其角膜进行了激光切削,改变了角膜表面的正常形态。这种改变使15年后医生在白内障手术中难以选择合适的人工晶体,以获得最佳视力。

  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首先要确定现在的白内障手术困难与当年的激光手术是否存在关系,当年手术中,医疗机构和医生是否存在过失,这些都要通过司法鉴定得出。如果是当时技术水平问题,医院方不存在过错,张女士的损失就不能得到支持;如果医院方有过错,则张女士可以与医院协商赔偿,也可以通过鉴定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一旦出现损害后果如何追责

  做了激光近视手术,万一日后出现后遗症,医院还能承担责任吗?这就涉及到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中,患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结果的一年内,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果在激光近视手术中,因为医院或者医疗人员的过失引发了治疗后的并发症、后遗症,患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果的一年内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赔偿。

  这里的“知道”包括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知道被谁侵害。如在上案中,张女士15年后发现了激光手术带来的损害后果,那就从她知道时起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

  在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方面,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方证明自己在诊疗活动中没有过失,主要是通过医学会进行鉴定。患者只要证明损害结果即可。自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方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即除了证明损害结果外,还要证明医院方存在过失,其过失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而这主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实现。

  此外,医院方也有免责情形,如限于当下医疗水平发生的损害结果,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医院对此也不需承担责任。如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开展的激光近视手术,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发生了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院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因患者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等情况,医院方也可免责。

(来源:碑林医学网) (责编:cnoph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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