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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患者的权利

http://www.cnophol.com 2009-4-24 13:15:44 中华眼科在线

  日前有一位朋友向笔者抱怨,她最近在一家三级医院就医时,遭遇了一系列的不愉快:当她向医生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时,遇到了冷漠的拒绝;当她出院结帐后就帐单的某些项目向医务人员询问时,得到的是充斥着专业术语的解释,最终也没弄明白怎么回事;而且有些检查项目在经了解后,她认为如果医生当时就向她作充分解释的话,她根本就不会同意做这些项目。其实象这位女士的遭遇在患者中并不少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现在有很多国有医院仍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医务人员的服务观念仍然没有及时转变过来。第二,一定程度上存在 “ 店大欺客 ” 的心理,一些大医院、名医院的医务人员觉得自己不愁病源,我的服务态度差没关系。第三,医务人员对于患者的权利不了解,认为患者的要求是无理要求,不予理会。第四,确实也存在医务人员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精力逐一解答患者的各种问题的现象。第五,大多数患者并不清楚自己在就医时应享有的各种合法权利,不敢理直气壮地向医务人员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这种现象会导致很多不良结果,诸如医患关系紧张,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严重时还会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而事实上也确实有很多医患纠纷是由此而引发。因此对患者权利的尊重既是患者的要求,也是我国医疗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更是广大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此,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卫生行业的现状以及国外的做法,对患者的权利作一概述。

  一、 获得医疗权

  公民在患有疾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第 45 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即患者医疗权的法律基础。

  1 、一般认为,医疗行业属于提供 “ 公共召唤 ” 服务的行业,除特殊情况外(如条件不具备),医院不得拒绝患者的求医,并应提供与医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服务。患者,尤其是急诊患者还有得到及时医疗服务的权利。

  2 、在条件不具备时,医院应依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对患者提供评估、紧急医疗措施及转院。只要医疗上允许,患者在被转送到另一医疗机构前,必须先得到有关转送的原因及其可能的其他选择的详细说明。患者将转去的医疗机构必须已先同意接受患者的转院。

  3 、患者有权利获得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医生应告诉患者有关其出院后或治疗结束后的保健注意事项,如有需要也应告诉患者复诊、复查的时间。


  二、知情权

  1 、患者对自己的病况有知情权,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医生的诊断、病情的发展、医生为患者制订的治疗计划以及预后情形,包括治疗中的常见问题及其他可行的治疗方法。基于充分告知的要求,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使用其可以了解的字句或表达方式。患者有权知道任何可能会影响患者的医治决定的资料。

  如果基于医学上的考虑,医生认为患者不宜知道上述消息,或者有患者的特别要求,医生会将此消息告诉患者的重要亲属或经患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 、患者有权知道处方药物的名称,以及该药物在通常情况下的治疗作用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正确的用法、用量。患者有权在类似作用的多种药物中作出适合自己经济能力和习惯的选择(但此种选择应在征求医生意见下进行)。

  3 、患者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病情及治疗方面的病历资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复制以下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

  4 、患者有权知道规定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药品的收费标准

  5 、患者有权利知道医院制定的与患者有关的各项规定,以及自身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医院应向患者提供此方面的书面介绍,以便患者遵守院方的有关规定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6 、不论患者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如何,患者有权利核对其医疗费用发票,也有权利要求医院对发票予以适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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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责编:zh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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