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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http://www.cnophol.com 2009-1-8 9:15:37 中华眼科在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病床的管理,充分发挥家庭病床的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家庭病床是医疗单位对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某 些病人,而在其家庭就地建立的病床。

    第三条 家庭病床是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种深受群众 欢迎,符合医学发展规律的医疗服务形式。它适合我国国情,便民利民,利于缓和 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医疗机构(含厂矿企业职工医院和卫生所),都应当把开展家庭病床作为自 己的一项长期任务。

    第四条 坚持普及与提高结合,中西医结合,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相结合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家庭病床,不断改善服务态度, 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做好优质服务。

    第五条 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组织、技术、 管理三落实,使家庭病床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章 任务和收治范围

    第六条 家庭病床的主要任务是: 一、做好对建床患者的医疗服务。 二、扩大预防,开展健康体检、疾病普查、防治疾病。 三、开展家庭条件下的康复医疗。 四、宣传、普及防治疾病、家庭医学保健知识。 五、选择适当病种,进行疗效观察,研究治疗、预防和康复措施,不断加以总 结。

    第七条 医院一般只在所负责的地段内建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收治病种的范 围,应由各级医疗单位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一般是: 一、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二、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三、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四、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五、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有一名业务领导干部分管家庭病床工作。并根据本单 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机构。大城市街道医院(卫生院)、中小城 市区医院(含区医院以下单位)要成立家庭病床科(组)。城市综合医院、专科医 院及农村医院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专科特长开展家庭病床,并建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 理。

    第九条 家庭病床科(组)人员配备要精干,要有医疗护理技术骨干。人员编 制由本单位调剂解决,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工作质量和工 作效率。

    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分级分工医疗的体制,建立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力,大医 院为技术后盾的家庭病床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制度。

    第四章 器械装备

    第十二条 家庭病床科(组)应装备有适应工作需要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 检查、治疗和抢救设备。

    第十三条 为了便于家庭病床病人的抢救和转院,医院的救护车要对家庭病床 优先,车辆不足的要尽快配备。家庭病床任务重或服务半径大的医疗单位,要为家 庭病床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五章 制度和纪律

    第十四条 家庭病床科(组)应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或任 务承包责任制,并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合理地分配奖金,打破分配上 的平均主义。

    第十五条 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包括建床结床、病历 书写、查房巡诊、转诊、会诊、医嘱、护理、药品管理、病例讨论、抢救、消毒隔 离、疫情报告、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统计和考核、奖惩制度等。 要制定和完善家庭病床疾病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 执行。

    第十六条 家庭病床科(组)人员可实行聘任制,除了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 聘外,也可以聘用大医院编余的技术骨干和退休离休人员。对于受聘到基层医院家 庭病床科(组)任职或兼职的技术骨干,待遇要从优,以鼓励人才流动。

    第十七条 家庭病床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遵守工作 人员守则。如有违犯,按照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家庭病床工作人员守则如下: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 二、积极参加 五讲四美三热爱 活动,做到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三、对工作认真负责,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四、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技术。 五、遵守家庭病床的各项制度、规定。 六、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擅自回家或处理私事。 七、不以权谋私、不接受病人或家属馈赠,不开人情方、人情假。

    第六章 收费及报销

    第十九条 家庭病床收费有以下各项: 一、管理费(出诊费),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药费、检验及特殊检查费,应按国家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诊疗费,可以按质论价,即依据医疗条件、技术水平和服务半径的不同, 定不同的价格。 四、其它收费,与家庭病床同时开展的妇幼保健、预防注射和体格检查等工作 之访视费、劳务费、体检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家庭病床患者,医药费应按规定报销。 其中管理费(出诊费)应由个人负担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家庭病床的管理费、体检费、访视费、劳务费等项收入,可由家 庭病床科(组)支配。其它项目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提成。 家庭病床的上述收入可用于家庭病床工作人员的奖金、加班费、外勤补助费、 交通补助费、工作服(包括防寒服)折旧费和劳保用品等等。 具体提成比例,奖金和有关各项补贴标准,由各地依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的 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责编:zh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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