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应当正视纠纷,不应惊慌失措而导致破绽百出,也不宜采取逃避、推诿、狡辩或者威吓的态度,更不能为了息事宁人,不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都屈就于患方的压力而赔偿了事。但是,医疗纠纷的处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巧性,没有长期从事医疗纠纷处理的经验是很难处理好这项事务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应正视纠纷、主动出击,寻求自我保护的方法。
做到两个保护
医疗纠纷发生之后,要保护双方的权益:一是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确系医疗过错导致了患者人身损害或者病情加重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以免一方面加重了患者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能加重了医方将来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二是要注意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患方欲采取非法的行为比如对医务人员进行伤害的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对于患方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也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避免“重编”病历
有些医务人员在发生纠纷之后,越审查自己写的病历越觉得缺陷愈多,因此冒险采取重抄、修改、编撰等方式“完善”病历。然而欲盖弥彰,一旦漏出修改的马脚,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伪造了病历。在医疗纠纷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一旦被认定为伪造了病历,医疗机构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提醒医务人员在发生了医疗纠纷之后一定要慎重的完善病历资料,一般病历中的缺陷不会导致医疗纠纷诉讼的败诉,只有严重的医疗过错才会导致诉讼的失败,完全没有必要冒巨大的风险将病历写得天衣无缝。
请专门人员处理纠纷
医疗纠纷的处理是一项复杂而且具有技巧性的事务,单纯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并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因此,应当尽量避免由涉及纠纷的医务人员与患者一方直接进行协商处理,而应当由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有些医疗机构要求涉及纠纷的医务人员和相关科室直接与患者和家属进行协商处理的作法并不是一种明智的作法。
培养证据意识
面对医疗纠纷,医务人员也应当培养证据意识,有针对性的积极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防范患方可能采取的一些非常规的取证措施,同时向专业人士咨询如何进行有效的防范。
不同解决途径的应对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进行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协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每一种解决途径都有一定的技巧和特点,也有不同的程序要求,还有法律效力上的区别,一定要加以注意。
协商解决是一种节省人力和财力的方式,但是要注意的是医患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远没有判决书那么强的法律效力,一旦患方反悔,协议书存在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的可能,因此,在协议书的制作上一定要充分考虑,使之无懈可击,防止发生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况出现,比如:有的协议书约定“(医方)的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或者医疗事故… …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医方一次性补偿患者…万元。”将来患者一旦反悔并提起民事诉讼而人民法院又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因为与赔偿金不属于同一性质而不能进行扣除,白白造成了财产损失。
医患双方也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不是强制性的,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调解时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如何选择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具有相当技术性和技巧性的事务,在目前医学领域出现了多学科交叉的情况下,或者在医疗行为涉及到多个临床科室的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当以哪一学科作为主要学科就显得至关重要,选择对自己有学术倾向性的学科作为主要学科,鉴定的结果通常要比以其他学科作为主要学科时对于医方相对比较有利。另外,鉴定时如何进行答辩、如何启发患者向专家组陈述对医方有利的事实、如何回答专家的提问、如何运用因果关系来减轻医方的责任程度、如何运用医学上特殊的抗辩事由进行抗辩、如何解释各种因素的相关参与度等方面都需要参加鉴定的医方代理人非常熟悉鉴定的程序和相关标准。
反守为攻
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由于处于被告的地位,一般应当进行积极的防御,通过一系列的举证和抗辩来争取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但有时也可以采取积极的进攻策略,即:向患者一方提起反诉,增加患方诉讼的心理压力。民事诉讼在某些方面很像竞技运动,具有很强的对抗性,优势更明显的一方才能获得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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