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已有数万名器官终末期患者通过他人捐献的器官获得了新生。器官移植手术使很多患者看到了健康的曙光,等待接受器官移植的人越来越多,但是愿意捐献器官的人却寥寥无几。
传统死亡标准不利于器官捐献
北京协和医院神经内科教授李舜伟:
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器官短缺问题,严重制约了器官移植对于挽救生命应该发挥的作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通过《脑死亡判定标准》,而中国一直沿用传统的死亡标准,即心脏停止跳动,从而导致供体器官因缺血而质量下降,失去了器官移植的最佳时机。
现代医学的发展认为,由于脑功能的无可替代性、脑细胞不能再生、脑不能移植、不能人工替代等特性,全脑功能不可逆的损害可以作为死亡的标准。资料表明,脑死亡只与万分之一的人群有关,绝大部分自然人的死亡都是心跳停止的死亡。脑死亡标准对于器官移植的意义在于,如果有脑死亡判定,又有亡者身前(或故后家属的)器官捐献意愿,以及器官捐献的体系,则有可能让脑死亡者捐献器官成为现实。世界上器官捐献最好的国家,如奥地利、西班牙,每年每百万人口器官捐献人数为34~36人(34~36/pmp);我国2006年只有0.016/pmp,2007年为0.03/pmp。没有脑死亡判定标准是造成这种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
脑死亡的提出是医学科学进步的标志,我国应尽快颁布已经制订的脑死亡判定标准。
没有呼吸机就没有脑死亡判定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主任委员、武汉同济医院教授陈忠华:
在有呼吸机介入临床抢救的情形下,应采用脑死亡判定标准,该标准是对呼吸机使用时代临床死亡标准的完善和补充。在无呼吸机介入的情形下,应采用心死亡的标准。
现代临床急救医学赋予了呼吸机3大功能:辅助呼吸;替代呼吸;特殊功能(中枢性呼吸停止后对有心跳机体进行有氧维持,其目的是非治疗性的)。传统医学中,呼吸、心跳同时不可逆停止为人体死亡的金标准。自从人类发明了呼吸机,现代医学就发生了深刻改变:中枢性呼吸停止后可以采用机械通气,而且机械通气可以无限延长,其结果是机械通气延长多久,心跳即有可能维持多久。呼吸停止后心死亡明显滞后,于是死亡标准发生漏洞,死亡时间变得模糊;呼吸停止后抢救生命的意义从本质上受到质疑,脑死亡概念和标准这才应运而生。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病人不需要用、还没有用上呼吸机,或用上呼吸机是为了辅助呼吸而不是完全替代呼吸,那就没有讨论脑死亡和做脑死亡判定的必要。
智能化呼吸机广泛应用于临床之时,就是《脑死亡判定标准》和配套管理政策、法规理应出台之时。《脑死亡判定标准》是对呼吸机使用年代临床死亡标准的完善和补充;同时也是对急救医学抢救原则的科学规范。更确切地说,是对呼吸机有效应用的一种科学规范。
在这里,非常有必要纠正关于脑死亡问题的两个关键性误区——
1.植物人不是脑死亡:植物人有自主呼吸,一般不依赖呼吸机。
2.脑死亡不是安乐死:安乐死实施的对象是活人,不但是活人,而且是意识非常清楚的活人,根本与呼吸机无关。
近年来所谓关于脑死亡的伦理学争论,基本上都是建立在对“植物人”和“安乐死”的混淆和误解基础之上的争论。这种争论一直误导着公众。真理其实很简单,就是个呼吸机问题。
脑死亡判定标准不能被滥用
李舜伟:必须由两位高级职称并取得脑死亡判定执业医师证书的医务人员分别在《脑死亡确认书》上签字,并经院一级有关专家核实,脑死亡判定方可生效。实施脑死亡判定的医务人员必须如实、完整地记录实施过程。所有医疗文书由实施脑死亡判定的医疗机构责成专人妥善长期保管。
国家卫生行政机构给医生颁发了脑死亡判定执业医师证书,就是赋予了医生根据医学标准判定死亡的权利,也就是开出死亡证的权利。由于涉及生和死这样神圣的问题,必须特别慎重。医务人员应本着严肃严格、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实施脑死亡判定。医疗行政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保证脑死亡标准不被滥用。
(本报记者方 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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