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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遭同伴扎伤眼幼儿园被判赔7万元

http://www.cnophol.com 2008-5-13 14:07:47 中华眼科在线

  法院认为,对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幼儿园应对其尽到最大可能的注意义务,带班老师应随时关注课堂上发生的任何可能伤害幼儿的事件。两名老师的行为如发生在中学、大学课堂并无不妥,但面对毫无辨别、控制能力的幼儿,应当认定二人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明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园方管理有过错赔7万

     另外,教育部门规定“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和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其中,5~7周岁的幼儿被编入大班,不按年龄的混编班人数不超过30人”,但事发时不满5周岁的明明却被编入35人的大班。

     法院认为,幼儿园的班级规模设置,造成教室中幼儿偏多,管理难度增大,幼儿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增强。幼儿园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害发生,与明明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明明伤残程度较轻,但考虑其尚为幼儿,伤害直接影响其视力,故法院支持高于一般10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3万元。法院认定幼儿园应承担80% 责任,赔偿残疾赔偿金41382.4元,医疗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8488.2元。壮壮的监护人承担20%责任,赔偿残疾赔偿金 10345.6元,医疗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76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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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眼网)(责编:duzh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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