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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医闹不能寄望于调解

http://www.cnophol.com 2008-5-6 16:37:57 中华眼科在线

  天河区司法局联合华侨医院,推出广州首家由律师、司法干警和卫生部门人员组成的“和谐医患关系工作室”,以“中立第三方”方式调解医患纠纷。据说,这种工作室“可使医患纠纷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解决”,然而,笔者对此不敢乐观。

  医患纠纷形式多种多样,就患者方面而言,大体可分两类。一是对话式,通过谈判、医疗鉴定和司法诉讼等途径,表达诉求,寻找解决方案。二是压迫式,以围攻、骚扰、禁锢甚至武力,逼使医院接受自以为的结论,寻找补偿最大化。前一种方式尽管有时也不大顺利,但通常都会和平解决;后一种方式就是常说的“医闹”,往往会使医患纠纷尖锐化乃至酿成恶性事件。

  “医患工作室”针对的无异就是“医闹”。然而,对话式的争诉,求的是事实真相和处理上的公平合理,即使没有“工作室 ”,渠道也是畅通的。而“医闹”式的纷争,或是法盲的莽撞和野蛮,或是“乘医之危”逼人就范,以达到份外之得的目的——既刻意于“闹”,“工作室”他可以不进,“第三方”他可以不睬,你连调解的门儿也没有。

  “医闹”已超越服务纠纷和经济纠纷范畴。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列举的扰乱社会治安行为,包括下列方面:扰乱机团、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散布谣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等。这些现象都是“医闹”中所常见,按条例规定,应由公安部门按不同程度给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可见对付“医闹”,不宜过多地侧重调解,而应由公安部门主动介入,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论处。以往“医闹”能越演越烈,有恃无恐,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把它提到扰乱社会秩序上来加以追究。

  所以,“医患纠纷”必须分清是歧见还是“医闹”,前者可以调解,后者必须依法惩处。解决医患纠纷,必须宣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告诫当事人要以合法方式解决问题,让他们明白“医闹”的性质、触犯《条例》必须付出的代价。也许,这才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

(来源:大河法律网)(责编:duzh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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