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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维权的反思与展望

http://www.cnophol.com 2007-12-23 16:08:27 中华眼科在线

1、医师维权
  ﹙1﹚是维护患者权益的基础:医患之间是医生为患者提供帮助和服务,医患之间应当是高度信任的协作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医师占一定的主导地位,拥有专业知识的医生的权利得不到维护,患者的权利必将受损 
  ﹙2﹚是广大医师的呼声 
  ﹙3﹚是医师协会的职责
2、如何维权
  ﹙1﹚法律宣讲,风险意识的提高
  ﹙2﹚个案维护
  ﹙3﹚呼吁、沟通
   医师执业环境改善了吗?这些工作真的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吗?

应景之作可能被法典化而我们对此毫无知晓

(第一千九百八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一千九百八十四条规定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或者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千九百八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受害人生命而采取的合理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受害人损害的;
(二)完全因受害人及其特殊的体质而引发的损害;
(三)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对受害人造成的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损害;
(四)因受害人的故意而造成的损害;
(五)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的。
(第一千九百八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拒绝诊断、治疗危急患者。违反前款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以前九百八十七条)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适用的药品、血液、血液制品或医疗设备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本法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依据前款,无法查明加害人的,适用本法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
定。
(第一千九百八十八条)医疗机构、供血单位或者血液制品生产者能够证明已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仍然无法避免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受害人及其家属有权查阅、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在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因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涂改、销毁或隐匿病历等资料,以致无法查明案情事实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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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医师维权网)(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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