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推荐:青光眼 白内障 近视 远视 散光 斜视弱视 角膜溃疡 角膜炎 沙眼 眼外伤 更多疾病
大众频道
专业频道
时尚频道
互动频道
疾 病 | 保 健 | 爱眼动态 | 名医名院
知 识 | 美 食 | 自检自测 | 爱眼纪事
资 讯 | 临 床 | 学 术 | 文 献
图 谱 | 医 患 | 继 教 | 家 园
五官之美 | 整 形 | 美 容
眼镜一族 | 妆 容 | 图 库
眼科在线 | 预留位置
眼科知道 |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中华眼科在线 → 大众频道 → 眼睛保健 → 幼儿眼保健 → 正文 切换到繁體中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宝宝的眼睛综合护理大全分析

http://www.cnophol.com 2012-6-28 14:50:32 中华眼科在线

  新生儿期(Newborn)(出生至28天)

  宝宝刚出生时,对光线就会有反应,但是眼睛发育还不完全,其视力发展是渐进式的。这阶段的小宝宝对人脸、光亮及颜色对比强烈的物体和移动的东西比较感兴趣。

  有下列情况请格外注意婴儿期视力检查:

  出生时曾放在暖箱里吸氧(如早产儿等);

  家庭中有遗传性眼病史或传染性眼病(包括性病等)、过敏性眼病史等;

  胎儿期母亲有过高热、过敏或曾过多接受医学检查(如X光、超声波等)以及盲目用药、酗酒、过分吸烟及中毒等。

  婴儿期(1个月—1岁)

  3个月后宝宝的视野已经可以达到180°了,眼睛已会随着东西的移动转来转去。3—6个月时,“视网膜”也发育得相当不错了。可看到手指般大小的物体了,距离感和立体感也慢慢产生了。8个月时已能用眼睛辨认亲人了,到了周岁,眼睛已经发育得比较灵活了,能自如地转来转去了。

  幼儿期(1—3岁)

  1—3岁孩子的视力发育标准约能达到0.1~0.6之间。一般2岁时为0.4,已经可以判别事物的远近,且视线跟得上快速移动的东西,并看得清楚。3岁时为0.6,视觉较为敏锐,喜欢观察,会借由眼睛来引导手去接触新事物,眼手协调更灵活,立体视觉的建立已接近完成。

  从1岁开始,孩子特别喜欢藉由眼睛导引手部活动,他们喜欢接触新事物,眼手间的协调能力也因此快速成长,视觉辨识能力在这一阶段也大大提高了。

  护眼要点:

  您应该在婴儿出生后不久,就请小儿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检查孩子的眼睛,进早发现眼睛发育是否有异常。应注意的有双眼的大小、外形、位置、运动、色泽等,积极防治源于产道的感染性疾病。6个月后再复查一次,以后定期终身检查,将是您对孩子视力的最佳爱护方法。

  不把婴儿床放在有强光照射处;

  未满月的婴儿在拍照时不要使用闪光灯;洗澡时,避开浴霸的强光。

  尽量避免外界不良环境因素对眼的影响,如防止眼内异物、不正确地遮挡眼睛等。

  当孩子进入幼儿期活动增多,更要注意防止眼外伤。

  不能让幼儿长时间看某样物品,尤其是2周岁以内的婴幼儿最好不要看电视。

  婴幼儿应有专用的毛巾和脸盆,流水洗脸更好,以防感染眼病。

  不要长时间遮挡婴儿的眼睛。婴儿期是视觉发育最敏感的时期,如果有一只眼睛被遮挡几天时间,就有可能造成被遮盖眼永久性的视力异常。即使孩子患眼病,也不要随便遮挡孩子的眼睛。

  眼的保健:对上学的儿童视力保护,近年来家长和老师普遍予以重视,但对婴幼儿的视力却依然留在遗忘的角落里,致使孩子失去治疗时机,形成疾病。为此,家长要注意,不能让幼儿长时间看某样物品,尤其是2周岁以内的婴幼儿不能看电视。发现孩子眼睛有异常症状时,应及时去医院,切忌滥用眼药水。婴幼儿应有专用的毛巾和脸盆,流水洗脸更好,以防感染眼病。发现婴幼儿有故意“对眼”的行为要立即阻止。平时注意不让幼儿接触尖锐有伤害的玩具,当心眼外伤。2至3岁的幼儿应开始学习做视力保健操

来源:中国眼底病网 (责编:xhhdm)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下一条信息: 没有了
  • 更多关于(宝宝,眼睛,护理)的信息
      热门图文

    如何去眼袋 眼袋的三点

    大地色裸眼妆深邃无辜

    夏日化妆教你八大化妆

    去脸颊红血丝的有效方
      健康新看点
    ad推广
      健康多视点
      图话健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华夏近视网39健康网眼病中国眼镜网新浪福建健康21世纪药店网千龙求医查疾病眼科时讯中华网健康频道国家健康网医脉通眼科
    中国风湿网眼科英才网蓝莓眼科网中国眼科网39五官科中华碑林医学网整形美容英智眼科中国眼网久久眼科网

    Copyright © 2007 中华眼科在线 网站备案序列号: 京ICP备08009675号
    本网站由五景药业主办 北京金鼎盛世医学传媒机构负责运营 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提供学术支持
    服务电话:010-63330565 服务邮箱: [email protected]